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在实施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过程中,内地与港澳旅游业的合作也非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内地方面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譬如,CEPA对旅游业的贡献主要来自旅游者跨境消费行为,真正利用商业存在形式进人另一成员境内进行商业行为的作用偏少,另外三地的旅游交流和合作仍处较低层次的水平等等。本文通过对WTO及CEPA中旅游业开放承诺的分析,探讨了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旅游经济 旅游产业 港澳旅游业 旅游业合作
慕亚平 卜凌嘉
中山大学法学院 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75-85
2007-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