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辐射防护领域建立“法规-导则-标准”体系中某些问题和建议
我国的法规标准体系基本上是“国家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导则-技术标准”形式。应该看到我国的法规导则系列基本上是参照IAEA的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制定的,它们有国际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但这也带来一个偏于原则的特点,不像美国的法规(CFR)和导则(RG)系列那样具体。因此必须要配有大量的技术标准以便于实施。根据HAF001的规定,这些技术标准是由核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并向核安全当局备案。根据目前国内条件,我们的标准还是以某一成熟的蓝本作为参照。在这方面,主要的参照本应是美国的IOCFR和NRC-RG的相关部分。这是修订或制订标准的捷径,必须注意:要正确和使人易于理解的翻译;要全面深入的加以理解;要结合我国实际。
核动力厂 辐射防护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技术标准体系
华旦
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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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