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之创新

“9·11”恐怖袭击、“SARS”事件、印度洋大海啸以及禽流感等危机事件都已经充分表明:社会和公共事务经常呈现常态和非常态并存并且交叉影响的状态,政府不但要承担常态的公共事务管理,也要承担非常态的公共事务管理。应急性行政管理再也不能作为一种可以被人忽视或者遗忘的行政管理模式了。然而,政府行政管理的经验表明,在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功能和作用是其他政府机关所不能比拟的。哈德罗·K贝克尔就认为,警察是所有主权国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社会和政治的执行机构,是维护国内和平、保护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那么,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不足?产生这些不足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加以展开论述。

公共事务 事务管理 行政权 行政管理 管理模式 警察制度 应急性管理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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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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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34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