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信赖保护原则与中国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自20世纪50年代在德国行政法中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原则出现以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承认,并加以应用。如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行政法中都有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的相关规定。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明确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私人由于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而对一定的事实或法律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作出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以及私人对其的确信。我国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和第69条也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开始了信赖保护的立法尝试。由于该原则独特的法律价值,在当代行政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在由依法行政向法治行政过渡的时期,行政法治原则也处于变迁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地位,完善该原则得以有效运用的法律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运用及缺陷,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完善。

行政法 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原则 行政许可法 法治行政

杨晚香 李玉忠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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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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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44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