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法中的私法适用研究

行政法是传统公法,这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无论是1992年《德国行政程序法》还是1997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均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行政行为与私法之间的联系,也否定了私法行为在行政法与行政行为领域存在的合理性。长期以来,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均有不少学者否认行政法领域的私法介入。这种观点不仅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相悖,而且有碍于行政成本的降低和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行政法的公法属性是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的,随着公法私法日趋融合,加之非权力行政或者弱权力行政领域的出现,世界范围内行政法对于私法理念、原则、原理、规范的借鉴、参照甚至直接适用日渐明显和普遍。不少国家和地区开始以实证法直接规定行政法对于私法的参照或者直接适用。本文对以上问题做粗浅探讨。

行政法 私法适用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成本 公法属性

柳砚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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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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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82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