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边界
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边界在哪里?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事实上,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原因主要是公共利益的“利益内容”的不明确性和“利益主体”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本文探讨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制度构想。
公共利益 利益内容 界定标准 私有财产 继承权 宪法
张大海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国内会议
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海南博鳌
中文
283-291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