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行政立法对策
本文探讨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行政立法对策:①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标准、形式、程序,严格限制行政处罚权的行使。②对违法处罚者实行惩戒制度,使违法处罚成为对执法者有害而无利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实施违法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个人或其所属机关的首长实行惩处,使其承担因其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违法处罚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就将内化为对违法处罚者个人利益的损害。
非公有制经济 经济发展 行政立法 法律责任 违法处罚
李乾贵 黄建军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与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海南博鳌
中文
573-579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