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管制制度的革新
管制,作为市场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通常被理解为“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环境所以需要管制,是由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所决定的,环境的共享性及不可分割性使环境的所有权无法分割定义到特定的市场主体名下,因而,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对环境拥有所有权,也没有对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环境资源的行为(排污)进行约束和限制的权利,为了保证环境资源产权的完整及对环境资源的合理使用,各国立法上通常都将政府视为环境资源的代表者并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管制,因此,环境管制构成市场条件下政府管制的重要方面。但是,如何既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以保证环境质量、又能够充分利用有限的环境资源发展经济,这是政府在管制环境中所面临的大问题。在这方面,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探索出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尽管各国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共同的经验都是在公法调整的基础上结合运用私法手段去解决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率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必须从几方面革新我国的环境管制制度。
环境管制 管制制度 环境资源 政府干预
王克稳
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海南博鳌
中文
622-630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