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有权适度限制乞讨行为

自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关于如何对待流浪乞讨人员的争论在我国十分激烈。有的学者认为,“行乞权无非是指处于贫困无度而不得已被迫向社会或他人乞讨而获得生存的权利,所以,行乞权的本质是乞丐这一穷人群体的生存权。”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禁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必定限制行乞。”流浪乞讨已经构成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作为对人民负责的政府理应采取划定禁讨区等管理措施,以保证良好的城市治安秩序。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因为惩罚假乞讨而禁止真乞讨。“如果禁止乞讨,势必使得一部分无其他谋生手段和技能的人去偷去抢,变温和的谋生手段为暴力的谋生手段。”以上争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在整体上对正确认识流浪乞讨行为的性质,实现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统一是有益的。

乞讨行为 生存权 救助管理 流浪乞讨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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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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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