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制约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问题研究——以强化司法的实际效能为研究视角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行政诉讼范围决定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的广泛程度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程度。放眼目前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成果,修改《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几乎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且,“谈起诉讼范围的扩大,人们都几乎异口同声强调应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公法上的所有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换句话说,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诚然,这一主张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也是行政法学者希望看到的美好前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不能只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美好愿望就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力,考虑到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各种条件是否具备。在支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理性地看到,当前,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司法能力现状还不允许我们盲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尽管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但是,将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作为诉讼对象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具体扩大到什么范围,扩大到什么制度,如何扩大,则都是必须仔细探讨的问题,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以强化司法的实际效能为研究视角,拟对司法能力制约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问题发表自己的浅见。
司法能力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
谭宗泽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海南博鳌
中文
828-833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