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类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研究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原则上不具有终局效力。我国现行立法将维持类行政复议决定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不仅限制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背离了司法终局原则,而且其理由也多有谬误,更严重的是它还直接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弱化。有鉴于此,我国立法应当将维持类行政复议决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对维持类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进行了研究。
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决可诉性 监督机制 层级监督
王太高 徐晓明
南京大学法学院 扬州市政府法制办
国内会议
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海南博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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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838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