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问题与对策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必须经受合宪性审查与监督。自1980年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立法爆炸”的时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授权,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且其内容往往涉及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何经由合宪性审查以保障这些形形色色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相抵触,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就成了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的层面,从现行宪法施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宣布过一个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品质足以经受住合宪性审查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本文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合宪性审查 宪法 法制建设
胡建淼 高春燕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
海南博鳌
中文
839-846
2005-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