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多视角下的环境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社会性。因此,它同时具有社会权利的性质。’亡不像一般民事权利哪样个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财产权.名誉权并不涉及其他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环境权的共性很突出,侵犯了一个人的环境权同时也就侵犯了一大片人的环境权。环境质量保障的手段应该是公法与私法并举,某种意义上说,私法手段更重要。环境质量问题与产品质量问题是当今两大社会问题,或者说是两大社会公害。环境侵权责任应当是双重的保护,受害人既可以向直接侵害者提出,也可以向负有义务的管理部门提出。环境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这就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中加害人比较明确,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起诉讼。而在环境侵权责任中往往加害人不明确,居民生活在臭气熏天的河边,生活在严重污染的空气中,谁是造成污染者,受害人无从知晓。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应当实行个人诉讼与公益诉讼并举的法律制度。环境侵权侵害的是每一个具体人的权利,个人作为诉讼主体自然是顺乎法理的。环境侵权责任中之所以需要公益诉讼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受害者不仅人数多,而且相对说来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属于弱势群体者,应当给以公益诉讼的保护,这也是国际趋势。既然是公益诉讼,就应当允许一些社会团体(绿色组织),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一方来代表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环境权不受侵犯。

环境权 民事权利 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法 侵权责任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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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