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湿地立法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但在我国的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有森林法,海洋有海洋法,惟独湿地无法可依。这是导致我国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日趋严峻的主要原因,已经到了非立法不可的地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湿地保护系列法规中的基本法律——“湿地法”,在“湿地法”制定之后,还应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以《××湿地保护区》为名称,依据“湿地法”,根据各个湿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各湿地保护区的专门管理条例。
湿地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立法保护
李长安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10;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84-286
2005-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