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做好知情告知共建和谐医院

知情告知的社会背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各类管理条例的出台,知情告知工作随之被推到临床工作的前沿,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制度从过去单一的被严格执行了几十年的外科手术前的签字形式,衍生到目前患者入院后医息之间的常见的一种沟通形式。患者知情权也从最初仅仅被看作一项有助于达到医疗目标的措施提升到对患者人格或个人权益是否被尊重的高度来认识。尽管如此,知情告知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是常常成为医疗纠纷的焦点之一。原因何在?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医疗活动 知情告知 患者知情权 医疗纠纷 签字制度

王雪娟 管碧莉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200092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服务学术交流会

昆明

中文

8-10

200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