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和谐社会中的税法意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想是现阶段对小康社会目标的具体化,其实现基础是现代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应该看到,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很快,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无法可依的现象正在减少,政府行为日益规范,社会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得到提高。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一场从观念到制度的深刻变革。这里的观念,不仅仅指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更包括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民主法治意识;这里的制度,不仅指成文的法律制度,也指现实中真正起着有效作用的制度。本文拟从税收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对我国税收法治状况加以评述,希望能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并进而对和谐社会的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和谐社会 税法 法律意识 法治制度

周序中 施俊波

首都经贸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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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