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法”合并若干问题的思考
由于“两法”具有前面所陈列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差异,内外资企业在我国税收实际操作中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这不符合WTO下国际性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兼顾公平与效率准则,大大阻碍了我国公平、公开、公正以及透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要改变此种境况,合并“两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势在必行。而出于我国法治的需要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合并“两法”应采取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设计方案时,笔者认为尤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统一纳税义务人认定标准;统一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及税率。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费用扣除标准 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
黄婉婷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463-469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