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和房产税的改革与立法问题
建立与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各类税收制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列入了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要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必然要涉及建立与改革地方税收体制的问题。1993年进行税制改革时,因为主要是解决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体制的改革,为了不影响主体税种的推出,不过多引起一些企业税负的变动,减少影响各类商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因此,虽然当时税收主管机关对地方税类税收制度已经进行了研究,但除了配合当时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需要而推出了土地增值税以外,其他地方税收都没有动。至今又十多年过去了。2003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六大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笔者就我对这两套税制的基本规定、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进行改革的一些看法和设想,阐述于后,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车船税 房产税 税收制度 体制改革
尤克介
中国税务学会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483-488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