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在能源绿色选择中的法律定位
能源问题是过去现在以至将来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专门成立了能源办也是为了在机构设置上能够突出并理顺国家对能源的管理体制。我国的能源种类包罗万象,但从环保的角度分析可简单地分为绿色能源与非绿色能源(即传统能源)。应当说这种划分带有明显的人为设置倾向,因为在资源处于原始状态时根本无须讨论其绿色与否,但当某项资源被开采并转化为一种可利用的能源状态,其对整个环境的环保性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能源在未经加工并赋予其环保性能之前都毫无例外地处于非绿色状态。因此绿色能源的出现一开始就包含了极端明显的绿色加工成本,在市场供应与配给上标以高价也显得顺理成章。长期以来对于绿色能源的使用都往往依靠行政强制。这种做法不仅因为与个体的自主选择相抵触而显得非常不人性化,而且也由于要被强迫付出较为高昂的经济成本而令使用者叫苦不迭。因此应考虑建立合理的绿色能源应用推广机制,探讨有效的既考虑资源利用的经济价值,又兼顾缩小能源转化中的环境成本,使对生态资源的节约利用与环保利用成为自觉的行为。其中税收作为明显有效的经济杠杆应当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本文探讨了环境税在能源绿色选择中的法律定位。
绿色能源 环境税 环境成本 税收政策 法律定位
刘建钢
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536-540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