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保险统计改革与发展

2004年11月公布实施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将“保险统计”定义为“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等活动的总称”,首次将“保险统计信息”界定为“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隋况分析,以及其他统计资料”。其实施主体有两个,一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二是保险机构,前者是“政府部门统计”,后者是“企业统计”。本文介绍了保险统计的法律依据,分析了保险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保险统计工作的一些设想。

保险统计 统计改革 统计管理 保险监管机构 统计信息

裴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内会议

第十三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

广东东莞

中文

223-227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