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决策条件实证检验——以辽宁省为例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产权若要转移给“非国有”和“非国内”的外资,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认为,只有当外资部门创造的价值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等于或超过国有部门,并且外资部门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国有企业改革的费用之时,政策决策者才会允许国有产权转移给外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2000-2002年期间,辽宁省陆续具备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决策条件,之后几年,辽宁省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相继出台。本文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大力发展外资经济与促进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解决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
国有企业 企业改革 外资并购 决策条件
周学仁
东北财经大学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170-176
2007-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