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若干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目前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为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债权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该法从类型上明确了抵押权与质权的界限,从标的物的范围来看,不仅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与权利。除《担保法》外,在其他民事单行法上也存在一些担保法规范。本文介绍了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处理,阐述了抵押物登记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的效力认定,指出对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有待完善,探讨了关于转质的问题。

担保法 立法完善 抵押物登记 动产抵押制度

马媛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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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95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