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法定抵押权与优先权、不动产留置权之取舍——兼评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

所谓法定抵押权,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抵押权。其要点有二:其一,法定性,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而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二,抵押权性,作为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的基本属性及效力,它自然应当具备。本文介绍了法定抵押权与优先权、不动产留置权概述,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进行了简析,阐述了法定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取舍,浅谈了法定抵押权与不动产留置权的比较。

法定抵押权 优先权 不动产留置权 《合同法》

陈龙业

山东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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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469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