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并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目前银行和企业普遍反映我国担保法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制度薄弱,动产担保物范围太窄,很多种类动产的担保价值无法发挥,不利于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不利于信贷人权利保护和银行贷款风险防范。本文指出担保资源十分稀缺,法律不应当限制资源的充分利用,分析了完善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克服融资过于依赖不动产担保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危害,提出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实践中主要的、切实可用的动产担保资源。
物权法 动产担保物 适用范围 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邱海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439-448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