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其债务为主债务,从合同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其债务为从债务。本文介绍了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主债务人 破产 保证人责任 影响分析

孙瑞玺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中国石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济南

中文

267-273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