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分别抵押时的效力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因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而成为银行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我国《担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抵押均以登记为要件,抵押合同必须在登记机关登记后才生效力。房屋必然依附于土地之上,然而二者的登记机关却分别为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本文介绍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分别抵押时产生的问题,分析了当前实务界之主要观点,阐述了基于我国土地立法实践的思考,浅谈了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法 土地使用权 房屋 抵押权
张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187-194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