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权的实行:若干争议及其选择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权人应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进行受偿的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一样,设定让与担保的目的也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在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即有权实行让与担保权。由于让与担保具有两项显著的特征:一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形式设定,二是当事人意思的高度自治性。基于此,让与担保权在实行上即与典型的担保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本文就让与担保权实行中若干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辨析。
让与担保权 所有权转移 当事人 高度自治性
陈祥健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103-112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