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

让与担保在不同的法域表现出不同之地位。英美法系继受占罗马法的信托制度(fiducia)而创设并发展了让与担保(mortgage)制度,mortgage在语义上和fiducia属于同一概念;①英美法系上的让与担保仍然保持着较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层面上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主要功能。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固有理念和制度设计,则在较为狭小的空间内接纳了具有存在价值的让与担保,但却引起了百多年的争论。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金融担保实务接触让与担保,并将之作为一种具有担保功用的制度加以研究和利用,则是近十余年的事情。我国民法究竟应否将让与担保作为担保之形态加以规定,亦是众说纷纭。本文将主要就让与担保在我国存在之妥当性加以讨论,并进而为让与担保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出建议。

让与担保 价值定位 制度设计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济南

中文

85-102

200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