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弱势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消费者可分为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弱势消费者”不知如何去正确依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因此需要明确政府、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标识依法进行规制,构建以行政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弱势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程序法律保障.

弱势消费者 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 行政责任 责任追究机制

钱玉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国内会议

全国第十一次消费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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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