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实践与探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核心内容之一,是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本文结合近几年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实践,就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即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普遍缺乏深度、广度;3、评价工作的质量控制体系有待加强;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形式可以多样化;5、控制效果评价总体结论期待量化分级。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 效果评价

杨泽云

江苏省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6006

国内会议

第九次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

昆明

中文

444-446

2006-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