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商务中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按照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权威定义,电子商务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新、更全的商品和服务,也为生产者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和透明度及降低生产、库存、销售、储运等成本提供了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数字化产品的贸易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我们知道。可以完全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信技术完成要约、承诺、支付价款和交付标的物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其产品本身绝大部分均为享有作者权或者邻接权的作品或者制品。因此数字化产品买卖双方在尽情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便捷的同时,是否应当考虑著作权人的权利呢?在此种模式的电子商务中商家、消费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分别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他们与著作权人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本文将视角集中于该环节中的一环,即在著作权人为有效保护其专有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方法以限制未经其许可的他人访问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对该技术措施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 技术措施 控制访问 知识产权法 法律保护
刘宁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2
国内会议
2004中国(福州)国际电子商务学术交流大会暨2004中国国际电子商务高级学术论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高等教育论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研究学术论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研究高级论坛
福州
中文
423-424
2004-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