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网络游戏中,游戏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并不少见。所谓“网络虚拟财产”,其并不能独立满足游戏者的娱乐需求,本身没有独立价值,不成其为财产;游戏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并不构成侵权责任关系,而是游戏者与网络经营商之间的合同违约关系。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从合同法的规制入手。
网络游戏 服务合同 合同违约 合同法 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罗大钧
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泉州 362021
国内会议
2004中国(福州)国际电子商务学术交流大会暨2004中国国际电子商务高级学术论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高等教育论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研究学术论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研究高级论坛
福州
中文
364-367
2004-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