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证明责任主体论纲

证明责任主体即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干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证明责任主体 刑事诉讼 诉讼当事人

伍光红

广西民族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广西青年学术年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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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60

2004-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