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立法治框架下的立法体系——对立法“多级化”的思考

多级立法、多头立法的而导致的立法冲突,尤其是基于部门利益的差异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钳制了国家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所以只有以法治的要求为核心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是正确的依法治国之道。

部门立法 宪法监督 立法体系

朱海波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2004年在汉部委属高校首届博士研究生联合论坛

武汉

中文

174-178

200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