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资产重新分类问题之我见
目前破产企业资产的分类不仅存在着简单套用法律概念的现象,而且在“破产资产”的前后定义上存在逻辑错误,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非破产资产”=“破产资产”。本文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在提出“清算资产”概念的基础上,将破产企业的资产按其性质的不同进行新的分类。这种新的分类方法的优点是:既可以指导实践,又具有理论的前瞻性,还同破产企业的负债及清算净损益的分类、破产法的“破产财产”、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等保持了衔接。最后,本文提出了会计学者正确对待破产法的态度。
破产资产 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 企业资产
刘家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系,邮编:430060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59-67
2004-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