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国家存在正当性的标准之一。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漫无边界,行使时也并非毫无限制,既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障,反而要受到法律惩罚。行政法上依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正是基于此。但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部分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或其他目的随意解释,甚至将商业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来明晰其内涵,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共利益 行政法 法律解释 公民权利保障 行政自由裁量权 法律保障

彭云业 瓮洪洪

山西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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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21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