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及其控制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及其控制进行了讨论。

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 法律控制 行政法学 宪法修正案 私有财产权

王周户 李大勇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 西北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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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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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