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及其控制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及其控制进行了讨论。
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 法律控制 行政法学 宪法修正案 私有财产权
王周户 李大勇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 西北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608-614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