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抽象而具体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在学界由来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对其理解也颇有不同。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是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对其理解差异甚至曲解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行政管理领域,甚至被一些地方官员或公共团体随意滥用。行政机关经常直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实行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征用,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法律精神。某些公共组织也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很大。在民事领域,鉴于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存在,有人呼吁建立公益诉讼。但如果不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无法真正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 因此说,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对此,理论界也展开了激烈地讨论。笔者谨参与讨论,并从特定的角度对公共利益加以论述。

公共利益 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 行政管理学 法律界定

陈宏光 曹达全

安徽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 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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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07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