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利益关系、行政权力、行政法

庞德有一个著名观点,他提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利益是建立和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我们因此可以说法律调整的实质上是利益关系。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通过规范、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当然,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律,在法律没有出现以前,非法律的调整机制就已经存在了。然而,法律却在它一出现后就逐渐上升为重要和主要的调整机制。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方式之一是法律发现并界分和利益主体及其利益需求,对它们提供保护。当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无条件地为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提供同一的保障。这首先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立法的时候对所有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利益都能够认识到;其次,法律也不可能对在其被制定时未曾出现的利益需求的保护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第三,法律保护利益的最基本形式是法律承认某些利益为合法,或者规定某些利益实现的正当途径、手段。 本文讨论四个间题:利益的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何以有限、行政权的合法性、行政法的作用。

利益关系 行政权力 行政法 公共利益 行政法保护

王麟

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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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51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