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公法保护——兼与私益保护的比较
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在没有特别损害每一个特定人的利益同时却损害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使得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不能如私益受到损害一样得到迅速的法律救济。因此,如何保护公共利益一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认为,公益的法律保护,诉讼是主要的手段(公益诉讼),司法是公益的主要维护者。本文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同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公共利益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性),是需要认定的符合社会进步的利益(模糊性),这使得私人利益的最佳保护手段——诉讼并非公共利益的最佳保护方式。相反,由于现代行政的发展根本改变了行政在促进、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是行政而非司法成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应当以政府责任为核心,以公法构建为中心,建立起完整的公共利益公法保护机制。
公共利益 公法保护 私益保护 概念界定 行政法学
朱维究 吴小龙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79-488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