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公共利益”之探究

世界上,“公共利益”往往可以成为国家机关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征收私人财产的“法定理由”。在我国,从宪法到具体法,也不乏有将“公共利益”设定为公共机关征收或征用私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文探讨了“公共利益”的溯源与内涵,讨论了公共利益内容的决定方式、公益原则。

公共利益 征收私人财产 法定理由 宪法 土地实行征收 行政补偿制度

胡建淼 邢益精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重庆

中文

417-443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