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的制度缺失及其改革论要——兼论修宪后行政补偿制度的改进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宣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我国宪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里程碑。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宪法发展受到了现代法治的本原——尊重人权的极大激荡,显示了政治与法治的相容性、统一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政府的行政权力将更大范围地纳入法治轨道并受到“法治”的统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按新的“法治”标准作出安排。诚然,现代社会不存在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私有财产权亦如此。各国宪法都规定,基于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或征用。 本文在保障私有财产权与维护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征用权的修宪背景下,试图通过对中外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以说明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正当行政补偿制度构建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并进而形成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若干改进思路。
农地征收 征收补偿制度 制度缺失 行政补偿制度 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障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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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75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