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收用之界定与行政补偿之完善
=2004年3月14日施行的《宪法修正案》,一方面明确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保护的例外——出于公益目的,国家可以对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财产予以征收征用,由此就引发了在征收征用中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协调公共利益与财产权的冲突问题。为实现防止征收征用权滥用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双重目的,就需要从征收征用和补偿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在法律上严格规定征收征用的适用条件,并规定科学、合理的实行程序;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失。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必须进行补偿。 可见,在我国大陆地区已经确立了在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中的“无补偿即无收用”的宪法原则。但是,仅有“纸面上的宣言”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及其适用将之转化成生活中的现实。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公益收用与行政补偿相结合的视角切入,并参考境外的相关经验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公益收用制度下的行政补偿问题。
行政补偿 公益收用 立法完善 宪法修正案 公民财产保护
杨解君 顾冶青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278-290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