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补偿体系之建构
就一般意义而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合法行使公权力,致使行政相对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固然人民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当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作出必要的牺牲,这不但被认为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观念,同时也为各国宪法所普遍遵循。若人民所遭受的牺牲属于社会容忍义务的范围。则不发生补偿问题。反之,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其应尽的社会义务时,则构成了一种特别牺牲,应由国家给予公正的补偿。中国行政补偿问题在法治和理论上,都相当的混乱,不但缺乏体系,且多有缺漏不足之处。 纵观其他各国情况,皆因历史发展和时代演进之原因,致使补偿制度时而扩张,时而变革,也很难寻绎出共同的脉络与轨迹,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行政补偿体系,以供依循与援用,实为研究补偿制度的根基。一般而言,行政补偿体系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种类,是依据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构架。本文介绍了中国行政补偿体系的建构情况。
行政补偿体系 行政法 公权力行为 国家补偿责任 行政法治
沈开举 王红建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265-277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