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障机制的理性思考
公民的财产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障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无论是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还是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构建对公民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保障机制,成为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从我们国家构建的对公民财产权的法制保障情况看,按照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民商法制保障、刑事法制保障和行政法制保障。相比较而言,民商法制保障机制和刑事法制保障机制既有专门的实体法也有专门和程序法加以规范,整个机制比较完备。从行政法对此规定情况看,除《国家赔偿法》规定一定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给予有限的赔偿外,其他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比如行政补偿等)没有统一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文件当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尚没有统一完备的保障机制,常常导致公民的财产权遭到行政权损害时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对此,笔者就构建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障机制谈谈粗浅看法,以便求教于行政法学界的诸位同仁。
公民财产权 行政法保障 民商法制 国家赔偿法 行政补偿
王起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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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23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