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障之完善——基于2004年修宪的思考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回应中国民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凸显对财产权需求的客观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保障私有财产权,使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获得巨大飞跃。宪法“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公民宪法财产权的实现仰仗于普通立法对其现实化和普遍化。尤其是“当宪法规范力得到加强,特别是宪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形成交叉型调整形态后,传统的行政法功能发生理论与认识方法上的变化,需要以宪法原理为基础构筑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由此,本文就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全面保障的确认,必然会对行政法提出相应要求,从法理视角对这种要求进行分析。

公民财产权 行政法保障 立法完善 宪法规范

肖北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重庆

中文

198-207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