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对广大公民社会生活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确立,这项原则是中国进入“权利的时代”极有实质性内容的标志。从法律角度讲,表明我国公民一方的私有财产权利已从过去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为重大的宪法权利,由国家根本大法予以认可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宪法原则,从立法本意和表述角度看,其重点并不是强调公民、法人与公民、法人之间不得加以侵犯并相互保护,而是强调国家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不得对私有财产加以侵犯并对之予以保护,这就涉及我国的行政法制度问题。 行政法作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部门法之一,对实现宪法原则负有重要的使命,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对私有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其宪法规定将会是一句空话。然而通过对我国传统行政法相关理念与制度的梳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行理念的反思和制度的重构。
私有财产权 行政法保护 宪法修正案 公民权利 民事权利
方世荣
湖北省行政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68-178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