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特殊情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资格认定并不困难,但一旦遇到下列情形,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时,其赔偿请求权和取得赔偿权应转移给谁?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了,若没有任何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转移给谁?引起行政赔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行政赔偿诉讼是否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也存在诉讼第三人?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能否取得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相同的诉讼地位?有关国家机关能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应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应如何确定?对上述问题,现行《国家赔偿法》或者根本未作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甚合理。基于此,从理论上澄清上述疑问,本文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定有裨益。
国家赔偿法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资格认定 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
邢鸿飞
河海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61-71
200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