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创新:理念与实施框架
早在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57条和158条就对上市公司退市情形做了法律规定,但直至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PT水仙成为我国第一家被终止上市公司,才揭开了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序幕。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制度不仅包括发行、上市和交易制度,而且还应包括退市制度。通过退市制度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是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所以,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研究。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的顺利推出,迈出了创业板市场分步建设的实质性步骤,初步形成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雏形。为何需要退市制度、建立什么样的退市机制、如何建立退市制度是退市制度研究关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对退市制度创新的理念和实施框架进行有益的讨论。
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 制度创新 证券市场 市场制度 中小企业板
徐良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国内会议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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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90
200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