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
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利不应被视为实体性基本人权,而应当看作是揭示环境保护的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该条款的现实意义在于确立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权,从而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不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在民法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环境物权制度,将公众的环境使用权纳入其中;同时,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通过环境法对环境物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环境权 环境管理权 环境物权 人权理论 环境保护
朱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338-1345
200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